清末时候,法律对讼师行为禁止最为严重,但由于封建纲纪的废弛和西方文化的渗透,使代人作状词的讼师大量飙现,达到中国讼师史的巅峰时期。同时,也是从古代讼师到近代律师的转变过渡期。 清末的讼师中有很多出奇制胜之人,其所作讼词亦为妙文,句斟字酌,笔锋锐利,只字片语之间便可定论或翻案,随意使人入罪或脱罪。真可谓:“一字一笔,足以左右其事,生杀其人”。 例如,有一人告人入屋盗窃,诉状中写到“从大门而入”,而盗窃者则请写状词的讼师为其脱罪,讼师只在“大”字上加一点,改为“从犬门而入”,最后,县令以宵小论,薄责了案。 有时候状词中同一语句只是颠倒一下,其结果也随之颠倒。如有人被马匹践踏受伤,欲告马主人,状词中用“马驰伤人”,但官府屡不受理。后请教一讼师,讼师教其将“马驰”倒置为“驰马”,官府即受理并责令马主人赔偿医药费。原因是“马驰”罪在马而不在人,“驰马”则是罪在人了。 “刀笔”二字本不是贬义词,古代讼师一语可转乾坤,但为什么却背上了工于心计、阴险狡诈、贪利忘义的恶名呢?主要是因为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,一部分讼师心术不正,混淆是非黑白,给社会带来祸害。其实,讼师的功夫不仅在文字上,更应该在事实和证据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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